版权转让协议中的金额不征收ISS(服务税)
By Dannemann Siemsen
作者:Juliana Bussade Monteiro de Barros,Dannemann Siemsen 合伙人兼律师
版权转让不征收 ISS(服务税),因为该假设未包含在补充法 (LC) 116/2003 所附清单中。因此,圣保罗第九区税务法院法官 Fernanda Pereira de Almeida Martins 驳回了对公司因版权许可协议而收到的款项征收 ISS 的决定。该裁决还保证已缴纳的税款将被退还。
该公司与一家日本公司签署了一项协议,在文具、学习用品、珠宝、服装、配饰、游戏、玩具、儿童派对装饰品、杂志、贴纸、家庭用具和个人卫生产品中使用和开发角色。
圣保罗市税务局开始根据该协议产生的收入征收 ISS。税务局引用 LC 116/2003 所附清单第 3.02 项来表明征收的合法性,该清单授权对商标和广告标志使用权的转让征税。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,声称税款征收有误。
Fernanda Martins 解释说,版权许可协议是个人权利的结果,与民法相关并受版权法约束。也就是说,它们不同于工业产权相关权利,工业产权相关权利与商法相关并受工业产权法约束。
对于法官来说,LC 116/2003 附件中规定的服务清单不能通过类推进行扩展,“该清单并未规定授予作者经济权利许可应纳税”。这将违反第 116 条国家税法第 110 条。
法官还回顾说,高等法院的判例法已经驳回了对版权转让征收 ISS 的请求。
Dannemann Siemsen 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知识产权 (IP)的合伙人、参与此案的律师朱莉安娜·布萨德·蒙泰罗·德·巴罗斯 (Juliana Bussade Monteiro de Barros) 表示,版权和商标许可是不同的事情:“完全有可能通过版权和商标法的方式来获得保护,但不要混淆这种保护”。
她表示,虽然它们也可以被用作象征性标记,但在这个具体案例中分析的角色设计“无可否认地受到版权保护”。
朱莉安娜还回顾说,根据立法,收取ISS需要提供实际的服务。在版权方面,许可人仅复制“无形资产”的成功,与提供服务无关。
协议结束后,被许可人不能使用此类权利。 律师表示,“如果严格来说,版权协议代表了部分许可人提供的服务,则其表演中使用的所有活动和资产都将属于被许可人,并且在支付应得报酬后没有资格停止使用或归还”。
